来源:www.cncfan.com | 2006-2-11 | (有2107人读过)
“每个人总想知道接下来发生什么,我总是说,我能想象到的太单调,我没想到的才真正令人兴奋。”1981年诺贝尔物理奖得主、斯坦福大学物理学家Arthur Schawlow说。
而在1996年到1998年的美国,如果你有广阔的想象力、独到的投资眼光和创业决心,放在斯坦福大学技术授权办公室(Office of Technology Licensing,以下简称OTL)中的一项专利足以使你在10年时间内创造出市值超过1000亿美元的公司。这项专利名叫“Page Rank”——Google搜索技术的核心。
孵化Google的回报——3.36亿美元
1995年夏天,斯坦福大学计算机科学系的二年级研究生赛吉·布林(Sergey Brin)在一次带新生游览校园时,认识了刚被斯坦福录取的拉里·佩奇(Larry Page)。
同年秋天,在斯坦福数字图书馆的项目中,凭着佩奇在网络和电机工程上的专长以及布林在数据采集和数学上的特长,两人创建了可以按照网页的链接数量和链接重要程度对网页进行逆向搜索的“Back Rub”。之后,这种算法被以佩奇的名字命名为“Page Rank”。
1996年3月,佩奇将该搜索引擎放在了自己在校园网的主页上进行测试,他惊奇地发现其搜索效果远远超过当时流行的只对文本文字进行搜索的搜索引擎AltaVista和Excite,很快就吸引了众多的搜索者。当年8月,两人将引擎命名为Google,并向OTL公布了“Page Rank”技术。
OTL管理着斯坦福大学的知识产权资产,是美国“高校-产业”科技转让领域最活跃的机构之一。OTL的目标就是把科学成果转化为有形的产品,它接收来自斯坦福大学教师、员工以及学生公布的发明,评估这些发明的商业可行性,并决定何时将它们授权给产业界。当授权的发明取得成功时,OTL将会把所得的授权使用费返还给发明者,以及发明者所在的院系,以支持更多的创新。
收到“Page Rank”的技术公布后,OTL很快联系了硅谷的几家互联网公司来确定业界对Google的兴趣。许多公司对该技术表示了兴趣,不止一家和OTL进行了深入的谈判,但是经过衡量,OTL认为没有一家公司能成为其理想的开发者。
至于个中原因,OTL主管Katharine Ku在邮件中对本报记者表示,“因为这些公司没有谁看清了Google的潜力,而且没有一家是真正想要它”。
“Page Rank”一搁就是两年。直到1998年,转机出现。Google在这两年里进行了不少的完善,加上越来越多的用户以惊人的速度涌现,布林和佩奇感觉到了Google背后蕴藏的商业潜力,于是,他们决定自己开公司经营。OTL和两人讨论后决定让他们自己发展该技术,一方面是因为两人对“Page Rank”技术了如指掌,更重要的是他们对此有着清晰的远景。
自此,Google从宿舍和车库起步,开始了传奇性的飞速成长,其间OTL不断向Google提供技术顾问并联络风险投资——2004年8月,Google在纳斯达克挂牌上市,今年1月份,其市值一度逼近1400亿美元,超过了IBM。
根据Google上市前向SEC提交的文件表明,2003年10月,Google将“Page Rank”专利的独家使用权延长至2011年。作为回报,Google向斯坦福支付一定数量A股和B股股票。斯坦福在其上市一周后通过出售股票获得了1560万美元进账。
2月1日,Katharine Ku告诉本报记者,斯坦福出售Google股票的总收入已经达到3.36亿美元。而据Ku透露,除出售股票外,斯坦福在最近的财年中还从428项专利技术中获得了4800万美元的使用许可费。
国家创新的专利攻守
如果说美国的学校和产业的良好互动开启了民间创新的精神,使得每一个创意都能尽可能发挥出潜力。那么,国家层面长久以来通过各项制度对创新保护和鼓励的理念可以说已经深入到每一个美国公民的骨髓。
1787年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便明确规定——“为发展科学和实用技术,国会有权保障作者和发明人在有限的时间内对其作品和发明享有独占权”。
美国现代的《专利法》于1952年制定;1984年,国会对《专利法》做了较大修订,规定了对药品和有关产品的专利保护期可适当延长;1999年11月29日,时任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美国发明人保护法》(AIPA),其中许多重要条款都被直接列入专利法,包括将不公开审查制改为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保证发明人专利保护期等规定,这是自1952年以来美国专利制度发生的最重大变化。
2000年11月,根据《美国发明人保护法》,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被确立为商务部下属的绩效组织(Performance Based Organization),可以以更加商业化的方式运作,在人事、采办、预算以及其它行政职能上具有实质性的自治管理权。
2004年,布什政府提出“打击有组织盗版行动计划”(Strategy Targeting Organized Piracy,简称STOP!)。
2005年11月,美国司法部向众议院提交《2005知识产权保护法》综合立法提案,建议修改《版权法》,强化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对“STOP!”进行了配合。
通过一系列国家法律力量的完善,美国得以在国际创新竞争中“进可攻,退可守”。
上世纪60年代,美国的ECD公司利用玻璃半导体研制成功了“可重写式光盘”的基本元件,并取得了美国专利权。后来,日本一家公司也开发成功了这种元件,并向美国出口。ECD以日本该公司侵犯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日本这家公司被禁止在美国销售该产品,还要向ECD赔偿损失。
此外,1993年11月15日,美国克林顿政府宣布:“美国将实施一项永久地改变美国公民的生活、工作和沟通方式的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这便是后来的“信息高速公路计划”。在全球互联网发展早期,美国在基础网络建设和标准制定上发挥了领导者的作用,这也奠定了日后美国在互联网上的地位,国家层面的优势为美国众多的网络公司提供了最强有力的支持。
比如,尽管进行全球互联网IP地址资源分配和域名管理的机构ICANN(互联网域名与地址管理机构)是家美国加州的民间非盈利机构,但其实质上由美国商务部控制。尽管联合国一直在商议取消ICANN域名管辖权,拟组建有广泛参与性的国际机构来支配公共决策的权力,但去年7月,美国政府发表声明,表示商务部将继续保留对13台域名根服务器的监控权,其中传达的隐含信息是:美国将继续掌握全球互联网的最终控制权。而有业内人士曾表示,打破美国对互联网的控制后,一些规则可能会发生改变,有可能会增加Google等搜索公司的潜在成本。
美国多元的科技投资渠道对鼓励技术发明与创新和促进技术转移也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政府除了直接增加投资外,还利用减免高技术产品投资税,高技术公司的公司税、财产税、工商税等税额优惠手段、制度来间接刺激投资。
从“Page Rank”专利经过OTL孵化后,成长为市值千亿美元的Google,再到后来国家层面的潜在帮助,不难看出一幅国家、学校、产业互动的美国创新路线图,而这,仅仅是美国国家科技创新能力的一个侧面。
·链接· 斯坦福之所以能处理如“page Rank”等创新技术的知识产权,应归功于1980年《拜杜法案》(Bayh-Dole Act)的实施,该法案明确规定——向私人企业进行技术转移是政府资助研发项目的重要目标,而允许企业拥有相应的专利权或独占性许可有时是达到这一目标的必要方式,因此,允许大学、非盈利机构自动保留由政府资助的研发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同时要求它们必须申请专利并加快专利技术的商业化。2005年12月,美国众议院司法和科技委员会还专门提出一项继续支持《拜杜法案》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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