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新闻网 | 2006-4-30 | (有1856人读过)
中新社北京四月三十日电(记者 刘育英) 信息产业部和中央人民银行发布指导意见,对部分商业银行和电信企业共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提出四点要求。指导意见称,可从共享企业和个人欠缴电信费用信息起步,逐步扩大信息共享范围。
商业银行掌握大量关于企业和个人的资金状况信息,电信运营企业掌握大量的企业和个人信息,其中包括大量的欠费信息,也是重要的信用信息。两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有助于全社会的征信管理水平。
指导意见说,信息共享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应遵循“由易到难,逐步推进”的工作原则,从信息化程度较高的城市进行试点,试点前相关部门应该广泛调研,考虑各方意见,制定出详细的试点方案,报人民银行和信息产业部备案。
指导意见也提出对企业和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指导意见说,各商业银行和电信企业工作人员要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非法使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
商业银行和电信企业将依托“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共享。该数据库是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设的全国集中、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是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重要的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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