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新网 | 2006-7-2 | (有1766人读过)
七月一日在中国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诸多方面澄清了互联网传播著作权保护方面的困惑,与过去出台的司法解释、行政保护办法相比,新法规保护范围扩大,且保护力度加强。
新条例明显地提高了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北京市版权局副局长王野菲在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的讲座上说,“它的第一条就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这次条例,把保护范围扩大到了表演者”。这意味着,一首音乐作品的权利人包括词曲作者、表演者以及唱片公司三方。
对于搜索引擎提供了盗版作品的链接是否构成违法,新条例也给予明确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厅庭长蒋志培说,源侵权行为是指直接侵权,提供上载或传播。另一种行为是对源侵权行为的帮助侵权行为,比如说链接、搜索,它和源侵权行为一起构成共同侵权。
对于国内外争论比较大的P2P下载问题,蒋志培说,通过这样的特殊软件,用户实现共享,共享以后构成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依法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
根据新规第十九条第二款,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将受到行政处罚、经济处罚,严重的给予刑事处罚。王野菲说,国务院出现这种条款是罕见的,以前没有。这一条款,国内互联网企业应给予高度注意。
新条例一方面将作者的传统版权权益进行网络化延伸,扩大保护,另一方面促进整个社会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新《条例》在教学和研究、盲人使用、国家机关执行公务和计算机网络安全措施四个方面对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予了一定限制。
中国现有网民一点一亿,网络传播已经构成一个庞大的产业,文字作品、音乐、影视、游戏、软件、动漫、彩铃都可通过网络销售。这部新法规出台的经济原因,即是规范这个蓬勃发展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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