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爱好者,提供IT资讯信息及各类编程知识文章介绍,欢迎大家来本站学习电脑知识。 最近更新 | 联系我们 RSS订阅本站最新文章
电脑爱好者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IT业界新闻>>经营性网站备案的困境:

经营性网站备案的困境

来源:远方网络 | 2005-4-16 18:02:47 | (有2047人读过)

经营性网站备案的困境
作者:未知
作者:张樊 来源:天极网

自从2月8日王旭东签发《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办法》”),3月20日起正式实施,直到今天关于非经营性网站备案问题仍然是众多Blogger谈论的话题之一,恐怕还要延续一段时间,因为各地关于备案的实施期还有长短之分。

  依照国家信息产业部颁布实施的《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上的众多个人网站以及拥有域名和空间的Blog就必须按照这个行政规章的规定,依法要履行备案手续,否则就会受到法律制裁。

  《备案管理办法》意欲何为?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国务院早在2000年就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依照其规定把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均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ICP证就是网站经营的许可证,经营性网站如何获得ICP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都有详尽规定。而且一段时间来国家把管制的重点都放在了经营性网站身上。但是相关法规对于非经营性网站的备案制度几乎没有涉及,没有配套规章,缺乏具体操作规定,使得几年来对非经营性网站的备案要求流于形式。

  这几年来,我国互联网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各类非经营性网站的大量涌现,为丰富网络信息、深化网络应用、促进网络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各类非经营性网站的大量涌现,也带来了一些新的社会问题。诸如光blogger在中国就有近三百万,这种新媒体形式的出现,让我们很容易接触到大量第一手的信息,同时大量垃圾、不健康、违法信息充斥其中。木子美、竹影青瞳等blog一时火暴,都让我们对此产生了担忧。因此为了保证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利,促进互联网服务业的健康发展,落实《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完善非经营性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制度,《备案管理办法》顺势而出。

  Blogger为什么要反对《备案管理办法》?

  从3月初至今,关于《备案管理办法》的争论在互联网上特别是众多blog上蔓延开来。绝大多数blogger对此表示反对,持一种恐惧和抵触心态。

  纵观这些反对者,并不是因为其网站里有反动、黄色等违法信息,而是认为备案带来了网站所有者的实名制,违背了互联网的自由精神。备案后要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网站指定位置,还要链接到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以供查询,这样一来,站长的身份就一查即清,在不少人看来是对言论的控制。

  上个星期上海的一个网民还以BBS经营者删贴,以**权为由将经营者告上了法庭。互联网跟现实社会一样,任何行为都没有绝对自由,都必须是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以不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为前提。尽管互联网上管制的成本较大而且也不容易实现,但每一个国家政府都没有放弃,必须把这个虚拟社会置于政府监控之下,不允许出现无政府状态。这也是符合绝大多数网民的利益的。

  非经营性网站备案将落空?

  在非经营性网站强制备案开始后,不少个人网站恐慌、抵触。这也给一些人带来了商机。据大洋网报道,不少网站选择的是出走,注册国际域名,把空间搬到国外。有些人就打起这个主意。笔者近来收到不少主题为“网站备案解决方案”的垃圾邮件,打开一看是推销香港主机,以避免备案之忧。

  把主机搬到香港乃至境外就能够逃避“备案”吗?目前看来能够实现。因为为了保障备案工作的顺利进行,信息产业部严格互联网接入服务商的责任,强调“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以网站的空间所在来规范责任。这样一来,空间搬迁到香港或境外,备案就无法落实。

  同时《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早在2000年颁布实施,可我国互联网上活跃的众多BBS一样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主要的原因是数量众多,国家监管困难,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来加以管理。今天非经营性网站备案工作开展得如火如荼,《备案管理办法》也规定较高的罚则,但关键还在落实和事后的监督制裁,否则又名存实亡!

IT业界新闻热门文章排行
网站赞助商
购买此位置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文档一览 | 友情链接|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3-2024 电脑爱好者 版权所有 备案号:鲁ICP备090593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