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公司最近出台重大举措,工作满8年的员工,都要主动辞职,然后再与企业重新签定劳动合同。这一明显针对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的举动引起各方关注……
华为集团约1万名员工近日集体主动辞职,据说此举是企业为了规避即将于明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依据这部法律,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有关部门解释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同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仍然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一些企业,包括华为,还是担心这项规定不利于长远发展,因而在法律实施前“突击行动”,先终止劳动合同,再以某种方式对员工重新雇佣。
华为事件引发人们对《劳动合同法》的广泛关注。有人说,《劳动合同法》标准太高,过多地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使企业在谈判中处于弱势,不仅不利于企业的发展,也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华为事件就是证明。《劳动合同法》是不是真的太过理想化了?是不是真的会使目前资方和劳方的关系发生逆转?恐怕需要细细分析。
在华为事件中,有一个词耐人寻味——“主动”。表面上看,的确是员工主动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没人反对,一切进行得安静而顺利。但这真的是员工心甘情愿吗?从劳动者角度讲,没人不希望有一个稳定的工作和长远的保障。即使今天企业承诺只是重签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仍是有的,还多一笔补偿金,但企业为了避免承担法律责任而殚精竭虑的做法,难免不让员工担心,将来会不会要不停地签短期合同?会不会在企业服务的时间一长就要被解雇?何况,在这次事件中,华为员工是否有不“主动”的权利也值得琢磨。华为要求,工作满一定年限的员工都要先后办理主动辞职手续。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员工在企业继续工作的前提。如果不主动辞职,还能不能在华为工作呢?眼前的工作机会毕竟更重要,不接受又能怎样。
至于是否会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应当说,真正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必然会在短期内增加用工成本。不过,这种增加是极为有限的,特别是对那些一贯诚实、守矩、守法经营的企业而言,《劳动合同法》很大程度上是在《劳动法》框架基础上的补充和细化,并不会给企业用工带来明显影响。如华为事件中的焦点问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前也有相关的部门规章,只是没有上升到更高的法律层面。何况,给员工稳定的预期并非就一定降低企业的活力,也未必就会“养懒汉”。日本的终身雇佣制已推行多年,很好地保证了经济的稳步发展和企业的壮大。企业完全可以通过薪酬、轮岗等手段来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华为事件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在劳动力仍然供过于求的大形势下,企业毫无疑问掌握着用人的主动权,劳动者——不论是农民工还是白领,总体上都处在被动一方。为了保住工作,劳动者往往不得不接受企业种种要求,甚至没有商量的余地。这提醒政府部门,实施《劳动合同法》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仅是必要和紧迫的,为了让新的法律真正落到实处,政府还应加强执行的力度;不仅要及时宣传贯彻这部法律,增强劳动者维权意识,而且在过渡期间也应采取措施,减少以至杜绝有可能发生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
距离《劳动合同法》实施只有两个月的时间了。人们更希望看到,用人单位能够主动承担责任、规范劳动关系,而不是像一些企业那样钻空子逃避责任。毕竟,企业不仅仅只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主体,也同样应该是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