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原告华谊兄弟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瑞得在线松杰上网服务中心著作权纠纷的案件。
华谊兄弟传媒有限公司于2007年拍摄了电影《集结号》,享有该电影的全部著作权及相关权利。被告未经授权,在其网吧的局域网上非法复制并传播原告享有权利的电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华谊兄弟传媒有限公司特申请公证机关,对被告未经授权,利用被告局域网传播上述电影的侵权事实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华谊兄弟传媒有限公司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传播上述电影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放映权、复制权,已经构成对原告权利的侵害。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在网吧局域网上传播《集结号》电影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5万元。
在审理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未经许可,在网吧局域网范围内播放华谊兄弟公司享有权利的涉案影片,应支付赔偿款数额。庭审中,被告只同意赔偿原告2万元的损失及公证费1千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就被告侵权行为所致实际损失,应该包括被告经营网吧的播映行为致涉案影片减少的票房收入,通过许可方式原告可得收益,以及原告制止侵权行为合理支出三方面内容。截至本案诉讼发生,原告并未就涉案影片授权他人以与被告相同方式使用获得许可,所以该可得收益不存在类比对象。基于原告的实际损失,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原告华谊兄弟的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故法院根据被告在得知行为侵权后,及时整改,删除涉案影片,主观恶意及侵权行为的情节较轻,并结合被告网吧的经营规模,同时考虑涉案影片《集结号》的高投入以及播映期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333元。
对于北京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起诉北京鑫苹果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一案,东城法院同时进行了宣判。原告诉称,原告拍摄了电影《心中有鬼》,享有该电影的全部著作权及相关权利。该电影于2007年2月首映。2007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吧的局域网上非法复制并传播涉案电影,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放映权、复制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放映权、复制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及合理开支3000元。被告认为赔偿数额过高,不同意赔偿。经审理,法官认为:第一、涉案电影的主要角色均由国内知名演员出演,因此该片具有一定影响力,赔偿数额应当从高考虑。第二、涉案电影于2007年2月首次播映,按照双方认可及一般规律,一部电影的“热映期”即获得收益的最佳时间段为首映后三个月,此后电影的收益通常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在首映后的第十个月原告发现被告存在侵权行为,此时涉案电影的“热映期”已经结束。被告行为给原告带来的损失应当低于“热映期”内因侵权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且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该数额过高,本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额度。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属合理开支。
庭审后,原告明确表示同意两个案子的判决,二被告均表示保留上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