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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VS渠道:谁是侵权 迅雷突围闯新模式(二)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田享华 | 2008-6-10 | (有1453人读过)

  内容VS渠道:谁才是侵权者

  不过,对于美国电影协会的官司,迅雷觉得自己很冤。

  邹胜龙认为,这些涉嫌侵权的影片都是用户自己上传到第三方网站,纵使网站一再声明,上传的东西必须自己有版权,但是网站怎么去核实这个事情?因为成千上万的文件上传,一一审核的成本可能就是天价。迅雷怎么能为第三方网站的侵权内容承担责任?

  但是,在迅雷的主页上一些影片标明了“抢先版”、“清晰中字”,而那些刚刚热播的电影显然不太可能免费提供下载,更不会提供不清晰的版本下载。

  邹胜龙回答,这些标记只是表明迅雷依然不清楚这些内容是否侵权,因为这是用户上传的东西,可能可以对影片清晰度进行评价,但是,无法对是否有授权进行判断,“一部影片,你说它有授权需要文件证明,没有授权也需要文件证明,迅雷无法通过常识对它们进行判断。”

  美国NBC广播电视公司知识产权法律顾问云轩则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判断是否有授权并不难,目前已经有一种过滤技术,网站可以透过其检查上传的文件是否有授权,如果没有授权则无法上传。美国的网站已经采用较多,但国内网站多数片面追求点击率,没有采纳这一技术的积极性。

  邹胜龙也证实了外国有这样的技术,但是在中国还没普遍的使用,迅雷也还没有计划用这种技术。他认为,网络时代去在“堵”一个东西很困难了,大势所趋是堵不住的,疏导才硬道理。既然MP3下载可以成为一个的成功模式,不如顺应潮流,让电影下载成功起来。所以,邹胜龙认为不应该去删除像“功夫之王”这样的关键词,而是寻找合作机会。

  他坚持称,迅雷所做的并不是侵权,“这涉及怎么看待搜索引擎和内容的关系,目前在行业里已经形成惯例,在侵权案件里面,直接提供内容下载的网站才是侵权实体。搜索引擎和下载工具不应该是侵权者。”邹胜龙这样论证迅雷的合法性。

  可是,在优度公司状告迅雷为《伤城》电影提供下载链接涉嫌侵权一案中,迅雷还是败诉了,因为法院认为它提供的是深度链接。浦东法院的判决书认为“被告立足于为全球互联网提供最好的多媒体下载服务,其对链接下载影视作品合法性的注意义务应当高于一般搜索引擎”。

  但这依然无法撼动邹胜龙坚持认为迅雷没错的信心。“这里有一个协助侵权的概念,但是不设限度讨论,那么真正帮助侵权的就是英特尔和微软,因为它们提供了电脑芯片和操作系统。”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版权处处长赵秀玲也告诉记者,网络搜索或者下载的服务商是否侵权,关键是要看他们是否明知或者应知涉及的内容侵权并且继续提供相关服务,我们不能单纯对搜索或下载技术提供方进行处罚。这与迅雷的观点不谋而合。

  “如果要迅雷主动过滤涉嫌侵权的关键词或者文件上传,那么微软也应该主动过滤。”邹胜龙对于外界的指责和建议并不接受。他认为微软可以在自己的系统上设置,比如建立一个数据库,完全可以去鉴别网民所下载的电影是否有授权,但是微软可以做得到也不会去做。即便外界让微软承担侵权责任,它肯定会找出一堆理由来拒绝。

  当然,邹胜龙也承认,目前搜索和下载模式并非完美,而且确实存在瑕疵。但是,他认为企业是否有动力去解决这个瑕疵,这需要讨论。“就像微软的操作系统,每个版本都有漏洞,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它有漏洞就不使用,或者不让它发布吧。”

  在他看来,这些版权纠纷的本质都是商业利益。有些事商业合作解决,有些事法律诉讼解决,最终是求得利益分配平衡。要知道,这个行业发展迅速,但游戏规则却少得可怜,网络立法又相对滞后,所以在探索过程中,不少网站就走在“灰色地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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