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31日起,申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企业,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这是2007年12月29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与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明确规定的内容。
业内人士表示,如果该规定为硬性规定的话,则必将产生行业的大变局。因为目前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的企业中,很大一部分是门户网站、搜索公司以及许多视频分享网站。比如土豆网、优酷网、我乐网等等,他们基本上是由国内的风险投资注资而于最近一年发展起来的行业里的佼佼者。如果该规定为硬性执行,这些网站要么在1月31日前迅速找到国资买家接手,要么关闭。
不过,一位业内著名视频分享网站的CEO向上海证券报表示,后果应该不至于那么严重。他们在规定出台之前也曾被征求过意见,元旦节后他们会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以准确理解《规定》中的意思。
《规定》指出,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还要拿到许可证。《规定》表示,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其中,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和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