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究竟该何去何从———近年来,网络灰幕的频频曝光使得这一有关于虚拟世界的问题在真实社会中日益凸显出来
用Q币能兑换人民币早已不是新闻,一般Q币与人民币为1:1的比率,购买1Q币,需要付人民币1元钱。使用腾讯的服务,无论是QQ会员、网络硬盘、QQ音乐、订阅杂志、QQ游戏、QQ宠物等,都需要支付Q币。甚至在腾讯产品服务体系内部,Q币与Q点、QQ游戏币等之间都建立了等量交换关系。
随着使用Q币的人越来越多,很多网站和**,甚至是游戏都可以用Q币进行实体商品买卖。
盗窃虚拟货币罪有多大?
前不久,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对社会普遍关注的盗窃QQ号码案作出了一审判决,11名被告因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据悉,从2005年11月起,犯罪人金某等人先后在辽宁省海城市成立了3个工作室,雇用多人为其从事窃取他人QQ号码的工作。
金某向各工作室提供“大马”、“小马”、“木马”等软件程序,教授各工作室人员以上述软件进行网站扫描发掘漏洞,并且上传保存为TXT文本格式的“小马”、“大马”等后门程序以控制被其入侵的网站服务器;再利用其上传的“小马”和“大马”等后门程序,修改被黑网站的首页,使被黑网站的首页链接到其所有的服务器上页面,再启用漏洞利用程序窃取对方QQ账号和密码。
其后,金某等人将盗取的QQ账号和密码销售给另一犯罪人于某,于某为此先后支付了6万余元人民币。然后,于某又请人将这些QQ账号里携带的Q币集中到指定的QQ账号里,再将这些被盗Q币转卖给他人。
深圳市南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法律规定,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但在我国的相关法律均未将QQ号码、Q币等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因此,QQ号码和Q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因此,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金某等人提出盗窃罪的指控,指控罪名所涉犯罪对象与法律规定不符,判决不构成盗窃罪。
但另一方面,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QQ因其在通信功能上所具备的方便快捷的技术特征,被越来越多的用户所接受,已成为目前国内流行的网络通信方式。根据我国《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通过QQ进行及时通信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被告人金某等采用非法技术手段,在明知QQ号码权属性质的情况下,仍然实施了窃取他人QQ号码的行为,使原注册的QQ用户无法使用本人的QQ号码与他人联系;于某等人采取非法技术手段将这些QQ号码中的Q币进行收集。因此,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共同造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后果,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且系共同犯罪。
尽管上述案件被轻判,但在去年宣判的一起类似案件却获得了极重的量刑。
2006年3月底,浙江丽水市电信公司发现,全市Q币的充值业务量在两天内陡然上升到了15.34万元,这已经远远超过了平常每天5000元到1万元的业务量。异常情况发生后,该电信公司立即报案。
经过警方调查,四川瑞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胥磊和员工陈雄章随之落网。
根据上述二人的交代,2005年11月,他们获得了盗打充值电话的技术,并迅速搭建起了盗打充值电话平台,秘密对全国各地电信线路进行测试,破译了电信充值平台的技术规律,两人于是决定通过固定电话或者移动手机呼叫转移方式大规模盗打获取Q币。
二人迅速雇用了多名大学生全天候盗打充值电话,将盗打所获得的Q币充值到其事先准备好的QQ号中,充值后产生的话费转嫁至被盗打的固定电话上。同时,他们还找到了购物网站的两个商家,将Q币以3折多的价格进行销售。随着时间的退役,两人网上盗窃的规模越来越大。
截至2007年,二人利用高科技手段共盗打电话87.488万元用于充值网络虚拟货币。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胥磊和陈雄章有期徒刑13年和10年。这是迄今我国在网络犯罪量刑中最重的案件。
虚拟货币的真实存在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以Q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已经初步具备了真实货币的职能。
货币指的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这种商品有五大职能,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储藏手段和世界货币。
如今,Q币等虚拟货币可以在网上买东西,甚至能和人民币互换,无疑已初步具备上述真实货币的职能。
在腾讯的网站里,Q币可以用来购买虚拟商品,如一顶虚拟的QQ秀帽子就要好几个Q币,一个虚拟的头像也要好几个Q币,高级会员可以用Q币交纳会费,一个高级QQ群每个月也要缴纳一定的Q币。
Q币等虚拟货币不仅能够购买自家所提供的各种网络服务,而且还能在互联网上购买到其他企业所提供的网络服务,比如江民杀毒软件等一些网络上的流行软件。
网民中出现了许多盗卖Q币的人。一些拍卖网站相继开设了“QQ专区”,经营各种Q币兑换人民币业务。甚至有专门收购、兑换Q币的网站。
用Q币能兑换人民币早已不是新闻,一般Q币与人民币为1:1的比率,购买1Q币,需要付人民币1元钱。使用腾讯的服务,无论是QQ会员、网络硬盘、QQ音乐、订阅杂志、QQ游戏、QQ宠物等,都需要支付Q币。甚至在腾讯产品服务体系内部,Q币与Q点、QQ游戏币等之间都建立了等量交换关系。
随着使用Q币的人越来越多,很多网站和**,甚至是游戏都可以用Q币进行实体商品买卖。
使用Q币作为网上支付的手段不仅方便快捷而且安全性也大大增加。
正是由于Q币等虚拟货币的“真实化”,进一步增加了虚拟世界的利益因素,虚拟世界的灰色空间随之扩大。
“联众的游戏豆(虚拟货币)是玩家真金白银用人民币买回来的,在联众玩麻将等游戏,几天时间内可能有相当于几百元人民币的输赢,这种行为到底跟真实的赌博有什么区别?而联众提供麻将间收取‘游戏豆’,这是否又是变相的‘抽头’?”有游戏玩家这样表示。
是存是废亟待制度导航
部分网络运营商对于虚拟货币不恰当的使用,加剧了虚拟货币的伦理原罪,这有可能为其招来杀身之祸。
今年春节过后,公安部、文化部、信息产业部、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发出通知,规定游戏运营商不得提供游戏积分交易、兑换或以“虚拟货币”等方式变相兑换现金、财物的服务。
上海市人大代表钱丽萍在“两会”期间提交了一份关于制定上海市网络游戏条例的议案,建议通过立法来规范网络游戏,以防网游带来一个又一个悲剧。钱丽萍代表在其草拟的《上海市网络游戏条例》初步草案中写明,“网络游戏企业不得发行虚拟的货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提供虚拟物兑换**民币或者其他现实财物的途径”。
如果虚拟货币遭禁,那么对于许多网络公司即成的商业模式将会造成致命的消解。
腾讯总裁刘炽平曾公开否认“Q币”属于虚拟货币,强调其只是一种“预付费手段”。而在公安部“通知”下发之后,腾讯新闻发言人表示,目前QQ游戏的规则完全符合公安部“通知”所要求的各项内容。QQ游戏除了对游戏内容进行不断完善之外,已取消了按输赢抽取一定游戏币的规则。公司目前在部分游戏中设置了对局模式的游戏,对所有参与对局游戏的玩家都收固定费用。因此,该“通知”不会影响到QQ游戏的相关业务。
但全面禁止虚拟货币的提议,在业内人士看来似有因噎废食之嫌。
“虚拟货币泛滥肯定不好,虚拟货币代替人民币成为网上交易的一般等价物会冲击我国的金融秩序,所以需要管理。但是政府部门对虚拟货币采取一刀切,直接禁止肯定也不对。那样的做法太粗糙,且达不到目的。”在获悉人大代表钱丽萍提议之后,互联网知名评论人士谢文曾向媒体表示。
事实上,虚拟货币对于整个文化娱乐产业具有极强的推动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不仅娱乐、游戏产业需要虚拟货币,未来的Web2.0平台同样需要虚拟货币。虚拟社会是真实社会的虚拟反映,同样需要某种程度的交换中介,里面有的是等价交换,有的是象征性交换。”谢文表示。
更为中立的声音认为,鉴于目前全球范围都兴起了在现实世界交易虚拟资产的交易。网络上流行的各种游戏币或Q币,其实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虚拟货币,只是在网上某些网友自己认可的一种符号而已。要说虚拟货币冲击人民币金融市场并无可能性,市面上的人民币绝对不会因为有多少人买了虚拟货币就会增印钞票。而且虚拟货币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法规上,都根本无法与人民币相比。另一方面,尽管目前虚拟货币对人民币没有造成任何冲击,但国家还是应该出台相关的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和约束,以防止某些牟利者利用虚拟货币牟利。
业内人士曾表示,Q币等虚拟货币在法律上尚处于模糊的地带,即在法律监管范围之外。主要原因在于互联网是近几年才开始兴起与普及的事物,其所产生的一些现象不仅新鲜而且变化很快,目前的法律监管条例难以跟上网络发展的步伐。从上述角度来说,发行和使用网络虚拟货币进行交易,很难明确说是违法。
2007年,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等14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对虚拟货币管理的基本制度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
通知规定了对虚拟货币管理的基本制度,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严格限制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虚拟货币的总量以及单个网络游戏消费者的购买额;严格区分虚拟交易和电子商务的实物交易,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的虚拟货币不能用于购买实物产品;消费者如需将虚拟货币赎回为法定货币,其金额不得超过原购买金额;严禁倒卖虚拟货币。
上述条文能否令虚拟货币的发展走上正轨尚有待时间检验。(法制网记者 王婧 法制网实习生 杜晓)
CNCFAN.COM编辑短评:根据政治经济学的观点,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商品,目前尚未上升为一般等价物。货币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储藏手段及世界货币等五大职能,而目前的Q币等虚拟货币只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价值尺度、支付手段等职能。因此,虚拟货币尚不能与人民币等货币相提并论。但值得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虚拟货币的重要性日益增强,其适用的人群也日益扩大。虚拟货币的此种“真实化”,或许是一种好现象,但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对其加以规制,使其向着健康、有益、更好地服务大众的方向发展。(文/Cather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