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医院的电子屏上打出了“严禁收红包、回扣,不正之风必须严惩”的标语。目前各地已展开反商业贿赂专项行动。沙浪摄核心提示 不到10天时间里,国务院总理温**两度就治理商业贿赂作出部署。此前,一份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行动的通知已经下发。
商业贿赂无处不在:小到出租车拉客的“回报”、医院中的药品“回扣”,大到外资公司向官员行贿。
而此次行动,反商业贿赂被纳入了反腐败的体系。
通知要求,建立多部门的合作机制以改变多头监管造成的漏洞,而日前提请人大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也加大了对此的打击力度。
中国政府正在向商业贿赂宣战,并且这一次,是以反腐败的名义。
2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主持召开第四次全国廉政会议,部署2006年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治理商业贿赂”成为重点之一。
不到10天时间里,总理已就这一问题进行了两次部署。此前的2月15日,温**在部署行政监察工作时,要求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并重点查处政府机关公务员在其中利用行政权力收受贿赂的行为。
据新华社报道,这两次会议,均系对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在1月6日举行的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反商业贿赂首度作为反腐败的重要内容被提出,并被明确定为2006年的工作重点。反商业贿赂由此被提高到反腐败的高度。
就在上述廉政会议召开前一周左右,一份由中央纪委负责起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共同印发的《〈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到各部委和各省市。
与此同时,为治理商业贿赂而由中央纪委牵头成立的“反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其成员也由原来的18个部委扩充到22个部委。
中国政府反击商业贿赂战斗的号角已然吹响。
22部委联手反“贿” 中央正式决定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2006年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同时将负责单位从原来的18个增加到22个。
“商业贿赂已经从‘潜规则’变成了广告。”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宝库说,他经常在收听电台广播时听到这样的广告———先是说某饭店如何的好,然后加上一句:出租车拉客有回报。“这其实就是商业贿赂。”
他解释,所谓商业贿赂,是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尽管普遍存在于各个行业,但商业贿赂大多数作为一种“潜规则”,长期游离于执法部门的视野之外。
2005年5月,德普案经由媒体曝光,方引起了时人对商业贿赂的广泛关注。美国司法部提供的报告显示,外资企业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从1991年到2002年期间,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的现金,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DPC公司的产品,德普公司从中赚取了200万美元。这家企业最后被美国相关机构以违反“反商业贿赂法”为由,处以479万美元巨额罚金。
正在对商业贿赂问题进行调研的程宝库迅速写就了《德普案暴露出的商业贿赂问题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和《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的七项具体建议》。这些研究成果以报告的形式在内刊上发表,并最终引起了国家高层的关注。
2005年7月底,胡**总书记就此作出批示,要求有关部门对此拿出解决方案。反商业贿赂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并由此加速。
据中央纪委人士透露,2005年8月16日和11月25日中纪委先后两次召开会议,就商业贿赂以及相应的行业自查问题邀请有关部委的纪检部门负责人进行讨论研究。此间,其还牵头在9月成立了由18个部门组成的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并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办公室”。与此同时,相关的调研也随之展开。
2005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此前的调研结果,中央正式决定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2006年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同时将负责单位从原来的18个增加到22个。
一个包括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和执法机构在内的高规格领导小组随之成立。其成员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审计署、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单位。
“这显示了高层治理腐败,打击商业贿赂的决心”程宝库说。
一个矛盾 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占同期所有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数的比例却始终非常小,尚不到1%。上述数据与人们印象中普遍存在的状况严重不符。
“这场战役很重要,因为它是影响中国经济社会能否持续发展的关键。”2006年2月26日,程宝库在电话里向记者强调。他甚至否定了“是关键之一”的说法。
让这位法学学者开始关注商业贿赂的原因,是关于这种行为的一个矛盾:一面是广为人知,一面是案件很少。
据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张忠宇副处长介绍,近五年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犯罪案件逐年上升。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占同期所有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数的比例却始终非常小,尚不到1%。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也显示,自2002年以来,人民法院每年审结的商业贿赂案件数量变化不大。上述数据与人们印象中普遍存在的状况严重不符。
然而另外一些数字却正揭示着商业贿赂给经济造成的巨大危害。来自商务部的统计表明,在全国药品行业,仅药品回扣一项,每年就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16%.“我想解释这个矛盾。”
这引起了身为博士生导师、并在高校执教竞争法课程的程宝库的兴趣。他想知道,商业贿赂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究竟如何。2005年4月,他向学校申请课题立项,对此进行调查和比较研究。
调查结果让他“触目惊心”:几乎每个行业都存在,其中尤以医疗卫生、基建、电信、金融等部门为重。
而比较研究表明,商业贿赂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会有难以承受的社会后果发生。程宝库举例说,像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其经济从人均收入3000美元到7000美元,一般只用3年左右的时间,最多的用了6到7年。然而像拉美的几个国家在达到3000美元之后,不能上升,反而上下震荡。造成拉美国家如此状况的正是腐化的商业风气,权钱交易的商业贿赂潜规则。
“商业贿赂不是要不要治理,而是如何治理的问题。
商业贿赂的治理已刻不容缓。“程宝库说。
确定六大“重灾区” 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六大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被确定为重点治理的对象。
在最近中央下发的一份文件中,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六大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被确定为重点治理的对象。
高层打击商业贿赂的决心不仅体现在高规格的领导机构,也表现在具体举措的出台。
就在2月24日召开的会议上,温**总理在讲话中强调,各地各部门要把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今年反腐倡廉的重点。
记者获悉,作为此次专项治理的工作依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已由中纪委于今年1月底起草完成。并约于一周前以通知形式下发到各部委以及地方各省市。
《通知》首先对近期的专项治理作出了安排,要求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本单位主管(监管)行业、领域和单位的商业贿赂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治理方案。并责成其从2006年第一季度开始,组织本行业企业事业等单位,用半年到一年的时间,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在自查自纠的同时,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泛、影响面大的商业贿赂案件,依法从严惩处。其中明确了上述六大要重点治理的领域。
作为“重灾区”,卫生、基建等商业贿赂的主管部门早已候命。1月7日,就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的第二天,卫生部即举行了《2006年全国卫生系统纪检监察暨纠风工作会议》。在该会结束后发布的新闻通稿中,卫生部负责人即表示,“只待中央的《意见》一下发,即对治理商业贿赂的专项工作作出部署。”
反腐新战场 在我国,已查处的高级领导干部受贿犯罪案件和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涉及到商业贿赂。因此反商业贿赂的同时也就是在反腐败。
引人注目的是,商业贿赂虽滋生于商业活动中,此次却被纳入了反腐败的体系之中。
中央纪委上述人士介绍说,上述专项治理的主要目的,在于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企业行为和行政权力。治理的根本举措还在于,加快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
《通知》强调,要深化体制改革,通过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转变政府职能,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事实上,正由于政府职能尚未得到根本转换,权力与市场的边界不清,才导致公共权力滥用的现象严重。而这又成为商业贿赂高发的原因之一。
2月24日的廉政会议上,温**总理强调,要依法重点查处政府机关公务员在其中利用行政权力收受贿赂的行为。他说,商业贿赂虽然发生在经营者的交易活动中,但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有密切关系。
“这正是中央将商业贿赂纳入反腐败体系的关键。”中央党校研究室副主任赵杰分析说。他认为,按照商业贿赂的本质,其一般并不牵涉享有公权力的主体。但在我国,一由于尚处转型期,公共权力与市场的边界不清。二由于国有经济占据主导地位。存在大量的经营性资产和行政事业性资产,大量的商业贿赂行为与一般的贿赂行为交织在一起。在我国,已查处的高级领导干部受贿犯罪案件(如成克杰受贿案)和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如厦门远华走私案)
中,绝大多数都涉及到商业贿赂。因此反商业贿赂的同时也就是在反腐败。
“这是反腐败的一个新战场”赵杰分析说,商业贿赂是大量腐败行为的一个现实载体,将反商业贿赂纳入到反腐败的框架当中,可以使反腐败措施更有针对性和更为有效。
监管困局 德普公司中国行贿11年却没有执法机构对之处罚。该案最终在海外被发现,说明中国的监管存在巨大的疏漏。
《通知》要求,各部门在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治理方案外,还要与其他部门之间,建立信息共享与信息交换机制。“反商业贿赂需要协同作战”,2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一位人士向记者表示。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反商业贿赂的基本权力在工商总局手中。该局也在1996年制定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第一次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但从实际情况看,这一规定已被肢解。
事实上,市场交易过程出现的商业贿赂问题,不仅工商机关有权查处,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赋予其他一些行业监管部门执法的权力。这种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的混乱状况导致了不同部门在对查处商业贿赂的标准把握上存在分歧,执法尺度不一,“或争或推”,加大了执法成本。
据媒体报道,2003年9月,浙江省工商部门由于强力治理省内保险行业强制保险和商业贿赂,对多家保险公司进行了处罚。保监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分别基于《保险法》、国务院的“三定”方案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自己享有相应监管权限。
而在2005年5月发生的德普案则显示,德普公司中国行贿11年却没有执法机构对之处罚。该案最终在海外被发现,说明中国的监管存在巨大的疏漏。
在程宝库看来,商业贿赂的盛行需要检讨的还有我们的法律体制。美国的《海外反贿赂法》、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都非常有效地惩处了触犯法律的公司或者个人,但我国以往的刑法规定,受贿主要是追究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公司的经营行为,对事业单位的个人如医生、教授等的受贿行为都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
联合执法探索 此番司法机构与执法机构密切合作,其用意之一,正是为将来建立部门之间合作机制积累经验。
2005年8月16日,中纪委邀请商务部、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举行“治理商业贿赂座谈会”。
会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纪委常委沈德咏对现行商业贿赂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实践进行了梳理。并发表了《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思考》的署名文章。
在该文当中,他除了对上述情况提出批评外,也结合当前实践,对工商部门的执法手段进行了分析。他认为,现有的法律规定,使工商部门难找到企业涉嫌商业贿赂的证据。原因在于,工商部门只能从其账面上找问题,且不能把对方的账本带离企业;且由于没有查封、扣留等执法手段,对那些变相以实物相折扣的贿赂行为很难及时取证,一些涉案企业也因此轻易逃避了法律的制裁。
在这个意义上,部门之间的合作,尤其是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合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否则,对于重大贿赂犯罪和腐败线索,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传递,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打击商业贿赂的力度,形不成有效监管。这种局面显然难以胜任打击经济犯罪的需要。”央行金融问题专家汪澄清说。
中纪委人士透露,此番司法机构与执法机构密切合作,其用意之一,正是为将来建立部门之间合作机制积累经验。事实上,在合力打击违法犯罪方面,部门之间的合作已有先例。
就在去年12月,公安部向审计署、人民银行、国税总局分别派驻联络员。联络员负责对审计署移送公安部处理的案件进行督办,并把结果和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审计署;根据审计署的需要,依法采取必要的配合措施以及对涉嫌犯罪案件的定性问题进行研究,提供参考意见;除此之外,公安部还计划与各方成立协调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审计署与公安部打击经济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程宝库教授也表示,22个部委合作治理的经历将有助于建立部门合作长效机制的探讨。但他同时认为,从长远来看,应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将目前分散在各处的商业贿赂规定归集梳理,并把反商业贿赂的权限赋予统一的机构。
“总之,多头监管的局面必须改变,这是反商业贿赂能够建立长效机制的根本。”程宝库说。
而另一相关的消息是,日前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我们将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再次提请审议。”人大法工委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本报披露案例 案例1:郝和平案
2005年7月8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司长郝和平,因涉嫌商业受贿被刑事拘留。郝和平工作了25年之久的医疗器械司,一直是掌管医疗器械行政审批大权的强势监管机构,在医疗器械市场拥有相当大的话语权。其落马被指再现审批腐败。
案例2:王道生特大受贿案
经查证,2000年,在王道生的斡旋下,湘民制药厂以低于固定资产评估值的价格拍卖给上市公司安塑股份下属的中圆科技有限公司,并随后转至安塑董事长何述金个人所有的新汇制药公司。2002年4月,何述金安排公司会计转款100万元到王道生之子王健的账户上。
案例3:农发行窝案
经北京市一中院宣判,农发行副行长胡楚寿通过儿子胡刚收受美禾公司总经理蔡国安500万元贿赂,收受两家深圳企业共90万元港币的贿赂。1月18日,胡楚寿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另一继任副行长于大路与原财政部金融司长徐放鸣,利用主管设备租赁业务、选择设备供货商的职务便利收受商业贿赂而获罪。
本报记者谢晓冬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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