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新媒体版权保护**北京宣言
(2008年5月6日)
为促进奥林匹克精神的传播,为最广泛地展示我国政府及人民企盼奥运、参与奥运、奉献奥运的良好精神面貌,为维护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国家形象,作为新媒体领域相关机构负责人,2008年5月6日,我们聚集北京,参加国家广电总局主办的“奥运新媒体版权保护**”,并就北京2008年奥运会新媒体版权保护事务达成如下共识:
一、以新媒体大规模传播奥运赛事在我国、在百年奥运史上都是第一次;因此,以新媒体对本届奥运会进行合法、有序的传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北京2008年奥运会是国际奥委会首次将电视版权与新媒体版权分开销售,要以新媒体转播本届奥运赛事,需提前以合法途径获得相关的授权和许可。
三、自觉抵制侵权盗版行为,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奥运新媒体版权保护,为北京成功举办一届高水平、有特色的奥运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切实执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通过合法、有序传播奥运赛事节目,营造和谐、规范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
五、高度尊重北京2008年奥运会权利人以及持权转播机构的权益,保障本宣言签署单位进行奥运赛事转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积极与有关持权转播机构进行沟通,共同探索业务合作模式,以不同的方式参与奥运传播,签订合作协议,履行合同义务,在合法授权范围内传播奥运赛事。
六、共同把奥运版权保护作为奥运会传播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增加相关人力部署和技术投入,确保奥运版权保护的概念和措施深入人心。
七、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对奥运新媒体版权保护的监管,积极支持有关机构开展的打击侵权盗版行动,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共同确保奥运新媒体版权保护取得圆满成功。
八、北京2008年奥运会持权转播机构应积极支持所有有意愿的机构参与到本届奥运会新媒体转播工作中来,所有参与的机构需签署并履行本宣言。
我们郑重承诺,遵守本宣言的各项约定,请社会各界监督我们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