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 2006-3-21 | (有1834人读过)
近日,组织一批大陆女青年到台湾从事卖淫活动的香港男子唐某、钟某,被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以组织偷越边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8000元。
唐某、钟某系香港居民。2005年7月初,穆某(台湾人)要唐某组织一批大陆女青年到台湾从事卖淫活动,承诺每介绍一个女青年抵达台湾后,由穆某付给唐某介绍费人民币6000元。唐某即纠集钟某在深圳寻找愿意到台湾从事卖淫活动的大陆女子。
2005年7月12日,唐某、钟某、穆某及另一名台湾男子将女青年何某、吴某从深圳市带至漳州市区安排该二人偷渡台湾,但未成。7月22日晚,唐某伙同钟某组织女青年舒某、魏某、贺某、何某、王某、吴某从深圳市出发,于7月23日到达漳州市区,准备将六名女青年交给联系人安排该六人偷渡台湾。当日下午3时许,唐某、钟某在芗城区“华铭美食城”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钟某为获取“介绍费”,违反出入边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边境,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被告人唐某、钟某伙同他人积极参与实施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唐某、钟某的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作者:真坚 满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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